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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夏科技厅    发布日期: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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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银川经开区经发局、财政审计局、税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25号),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宁夏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异地搬迁备案。

  二、受理时间

  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申请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

  三、申请办理流程

  (一)企业填报。

  申请异地搬迁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或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html/zxbl/),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模块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同时按本通知要求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异地搬迁申请及以下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申请报告(附件1);

  2.原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关于企业整体迁移的企业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4.企业迁移登记调档通知函复印件;

  5.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企业变更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7.迁出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资料复印件;

  8.知识产权权属人变更证明材料;

  9.企业2020-2022会计年度(在宁夏区域内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10.企业2022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11.异地搬迁的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地方审核与汇总。

  五市科技局和银川经开区经发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会同本地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对审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的,由科、财、税三部门共同汇总填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2,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并对形式审查结果负责。

  (三)材料报送。

  五市科技局和宁东基地管委会科信局、银川经开区经发局会同本地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出具推荐函(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并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推荐上报汇总表》、推荐企业的纸质申请材料等一并报送至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推荐函中应明确推荐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属于《工作指引》中“整体迁移”的情况,且符合《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等内容。

  (四)备案公告。

  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对异地搬迁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地方推荐材料进行确认,对符合异地搬迁条件的企业,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四、专项审计要求

  (一)专项审计机构条件。

  根据《工作指引》要求,为企业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的审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2020-2022年无不良记录。

  2.2022年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二)专项审计相关要求。

  1.企业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作为专项审计机构(建议优先考虑自治区内机构),并在其申请材料中出具符合条件的相应证明。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材料时对专项审计机构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其出具的专项报告视为无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2.专项审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后,应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并出具专项报告。

  3.专项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五、联系方式

  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 李洪娟 0951-5032792

  自治区科技厅高新技术处 张海东?0951-5026942

  宁夏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代章)

  2023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申请报告.docx

附件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推荐上报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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