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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宁夏科技厅    发布日期: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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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支持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7号),现启动首批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宁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备案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拟备案单位须在宁夏境内注册运营两年以上,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宁夏,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无违规违纪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二)具备基本研发条件。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及固定场所。

  (三)拥有明确发展方向。功能定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具有清晰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在前沿技术研究、工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高端人才集聚、科技企业孵化、公共技术服务等方面有鲜明特色和显著优势。

  (四)实行灵活开放体制。具有多元化的投资体制、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企业化的分配机制和开放化的用人机制等。

  三、备案程序

  (一)网上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入审批认定模块,网上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表》,并上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的承诺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申请单位章程、最近一个年度工作报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佐证材料,不需要报送纸质材料。

  (二)初审推荐。

  申请单位所在县(区)、市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级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三)审核考察。

  自治区科技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组织工作人员或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备案意见。

  四、有关要求

  (一)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实行长年受理、分批备案。

  (二)申请单位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列入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三)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大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力度,组织符合条件的机构积极申请备案,严格审核把关,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

  联系人:孔  昊     联系电话:5020996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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