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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布日期:2021-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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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降低企业购买服务成本,培育优质服务机构,提升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服务水平,我厅对2017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就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区企业、服务机构等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我厅将对合理化建议积极采纳。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6月4日至6月15日,意见请发送我厅创业和融资服务处邮箱529613223@qq.com,或邮寄至银川市解放西路街361号工业和信息化厅创业和融资服务处。

  联系电话:0951-6363592 6363590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6月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降低企业服务成本,依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和《宁夏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补贴券)是指对企业购买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给予资金补贴的凭证。补贴券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放,分为普通券和专用券。普通券用于企业单项购买服务的补贴,专项券用于服务机构批量服务企业的补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机构是指在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服务补贴券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注册,可提供本办法要求的服务事项,并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补贴券所需资金由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产生利息自动滚入专户。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资金预算、相关政策制定,委托并监督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运营补贴券;财政厅负责拨付资金;运营机构负责管理平台运营维护,发放并结算服务补贴券。

  第二章补贴服务对象、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享受补贴券的企业应是在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成长性好、正常纳税和缴纳社保,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生产性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

  第六条补贴券支持以下服务内容:

  1.工业智造服务。围绕企业智能改造、绿色改造,为工业企业提供工业设计、产品设计、电路设计、嵌入式开发、测试与识别、大数据计算服务、工业大数据分析、智能制造解决方案和应用服务、软件测评等智能制造服务。

  2.检验检测。对新材料、绿色食品等企业提供的检验检测服务。

  3.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对企业合法拥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评估。

  4.技术创新。技术研发、技术咨询、节能降耗、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相关的咨询及服务。

  5.融资服务。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对企业经营数据进行分析,提供融资诊断服务。

  6.信息化服务。为企业提供提升研发、生产、运维和管理的软件定制开发服务,提供企业上云、数字化赋能转型、智能制造等信息技术服务,提供网络营销推广、电子商务运营、应用直播和短视频推广产品等相关互联网应用服务。

  7.审计和评估服务。为企业提供财务审计、税务审计、资产评估、环境评价、节能评估等服务。

  8.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法律顾问(不含诉讼)服务。

  9.企业宣传推广服务。为企业提供宣传片制作、动画制作和企业VI设计等服务。

  10.企业急需的其他类服务。

  第七条企业可自主申报多个服务项目(产品),单个服务项目仅限使用一次服务补贴券。普通券补贴比例根据企业对服务的需求情况,每年确定一次,一般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50%。单户企业年度申领第七条服务内容1.2.3.4.5项的各项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申请其它项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专用券的补贴金额由运营机构与服务机构协商确定,补贴额度应不超过市场价格。

  第三章 服务机构的确定

  第八条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依法经营2年(含)以上,具备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相应服务资质及专业从业人员;热心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受到企业好评。

  第九条运营机构每年根据上年度补贴券申领情况适时发布通知,公开遴选专业精湛、服务规范、好评率高、收费合理的服务机构作为签约服务机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各级平台,以及国家或自治区认可的法定检测机构直接视为签约服务机构。

  第十条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新签机构按照自主申请、专家评议、社会公示的程序确定;续签机构根据年度补贴券完成情况、企业评价情况,经专家合议确定续签资格;服务机构出现弄虚作假等违规情况,运营机构应及时解约。

  第四章补贴券的使用

  第十一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下发企业服务补贴券申领通知,明确当年服务补贴券重点支持对象、重点服务内容及额度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补贴券的申领、发放、使用、监督等工作通过管理平台全流程实施。

  第十三条补贴券普通券按照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1.申请。企业在宁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168平台)完成基本信息注册后,通过管理平台填报服务补贴券申请表,上传营业证照、经营场所及社保、税务缴纳等证明材料。运营机构予以审核,符合当年支持方向的予以确认。

  2.购买服务。审核通过的企业在线选择服务机构或在线发布服务需求,机构线上响应,线上竞价磋商。企业自主选择一家服务机构,线上签订服务合同(协议)形成线上订单。运营机构审核标定拟补贴额度。

  3.服务反馈。服务机构按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服务,企业对服务机构服务满意度线上予以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兑现补贴的重要依据。

  4.结算。服务机构通过管理平台线上提交发票(扣除补贴券部分),及服务完成的相关证明等材料。运营机构予以核实,并及时拨付补贴券资金。补贴券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发放,至当期补贴券发完为止。

  第十四条补贴券专项券由提供批量服务或企业急需的服务的服务机构申领。申领专项券的签约机构由运营机构按照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根据企业所需服务内容及需求筛选确定。

  第十五条补贴券专项券的结算按照普通券的结算方式进行,由服务机构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运营机构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补贴券发放、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和企业享受服务的满意度等情况,不得承接用补贴券结算的服务项目。补贴券运营费用不超过年度补贴券总额的6%。

  第十七条运营机构与服务机构签订统一的服务补贴券合作协议。服务机构在自治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服务项目,将服务区域、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运营机构对服务机构补贴券服务合同的履行负责跟踪问效,进行必要的抽查,并承担因虚假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服务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取消服务机构签约服务资格;相关企业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不得再次申领补贴券。对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或企业不满意的服务机构,运营机构应调整补贴兑现比例或解除签约。

  第十九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服务补贴券项目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实行,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2017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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